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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赴韩研修生业务协调小组成员公司行为规范



    为加强和完善对韩研修生合作业务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赴韩研修生(以下简称研修生)素质,保护研修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输韩研修生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与大韩民国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央会、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大韩建设协会和韩国农协中央会共同选定的输韩国研修生派遣企业(下称成员公司)。

第二条 行为标准

(一)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并依照韩国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执行中韩双方研修生合作管理(协调)机构共同达成的有关协议,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维护国家声誉和研修生的合法权益。
(二)要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承包商会行业协调管理办法以及本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积极参与和服从业务协调,接受协调小组的管理与监督。
(三) 在开展研修生业务时,要坚持自签、自选、自派的原则,不得接受其他任何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挂靠或代理。

第三条 研修生的招募

(一)在与韩方签定合同后或获得分配指标通知后,方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研修生。研修生的招选工作应公开、透明。
(二)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研修生选派程序和标准。成员公司在招募研修生时,须坚持面试、笔试和体能测验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研修生的质量。
(三) 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及双方合同规定的标准招收研修生,不得招收、派遣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禁止或限制出境的人员。

第四条 研修生的培训

(一) 要按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课程对研修生进行培训。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标准要符合中韩两国相关机构的要求。
(二) 要加强研修生培训基地的建设,实行规范化教育培训和管理。本着方便研修生的原则,成员公司之间可以实行就近培训,资源共享。

第五条 管理费与履约担保

(一)必须严格执行中韩双方机构确定的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向研修生乱收费,加重研修生的负担。
(二) 在正式向韩方推荐招收的研修生时,可收取不超过标准费用30%的预收款。韩国法务部许可下达后至出国前,成员公司方可收取其余款项。成员公司不得提前收取研修生的出国费用或将收取的款项挪作他用。
(三) 向韩方推荐预选研修生后,如果该研修生未被派出的,成员公司在扣除培训、办证等应收费用后,应及时将所收取的管理费全额退还研修生。
(四) 为防止研修生脱离指定的研修岗位,保证对外履约,维护中国企业的声誉,成员公司应到优秀的研修生选派基地招收研修生,并要求研修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第六条 行为规范的实施

(一)协调小组设立秘书处(暂设在承包商会劳务部)。秘书处负责日常监督和检查成员公司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协调小组对业绩突出、守法经营好的成员公司提出表彰意见并报承包商会;对违反行为规范的成员公司依照《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和本行为规范提出处罚意见,经协调小组领导成员讨论通过并报承包商会。
(二)按要求填报业务报表,按期缴纳机构费用,并有责任和义务向协调小组秘书处反映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为保证统计结果的准确性,成员公司不得将已经在本行业内上报的业务报表内容,以任何方式向行业外的机构报送。
(三)如发现成员公司违反本规范,以其他身份进入韩国外籍劳动力市场,干扰正常经营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警告、对内采取行业内部通报、对外采取照会韩方相应管理机构、停牌、取消成员资格、取消承包商会会员资格、直至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附 则

本行为规范经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公司审议通过并报请承包商会批准,自2003年12月25日开始执行。
对本行为规范的修订、废止须经成员公司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承包商会同意。
本行为规范经协调小组成员大会授权,由协调小组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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