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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工作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 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
英文名称: China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Overseas Seamen Employment (COSE)
第二条 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在民政部备案,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领导的承包商会专业性的分支机构。协调机构系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从事外派海员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成员)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协调机构的宗旨是在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方针指引下,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遵守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章程和行业规范,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组织对成员开展外派海员业务行使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维护国家、成员、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和外派海员业务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外派海员劳务合作稳定、健康地发展。

第二节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协调机构的任务与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外派海员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和行业规范,做好外派海员业务的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代表成员对外协调外派海员业务中出现的重大事宜;
(二)规范成员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组织开展与外派海员业务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海员劳务输入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的研究,为成员提供指导服务;
(四)与国(境)外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的业务活动;
(五)调查了解成员开展外派海员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的意见、要求,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研究决定吸收新成员、处罚违纪违规的成员,对成员实行服务监督的动态管理。

第三节 成 员


第五条 成员的条件
(一)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从事外派海员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自愿加入协调机构并遵守本工作条例。
第六条 加入协调机构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经协调机构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调机构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调机构组织的活动;
(三)对协调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协调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第八条 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调机构决议,完成协调机构委托的工作;
(二〕向协调机构及时提供外派海员业务的信息和情况;
(三)按时缴纳协调机构所需的经费。
第九条 成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业规范或本工作条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节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协调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调机构工作条例;
(二)民主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秘书处的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协调机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协调机构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承包商会批准。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决定召开成员特别大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承包商会按照有关理事选举产生办法推荐,经成员大会选举超过半数当选。理事会的理事约占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一。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调机构的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四)制定内部管理规定;
(五)审议批准协调机构成员变更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协调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钱、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调机构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协调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承包商会推荐,经理事会讨论等额选举产生。任期每届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承包商会同意,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协调机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协调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协调机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承包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指导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调机构经费来源:
(一)成员交纳的费用;
(二)接收捐赠、资助;
(三)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调机构经费必须用于职责范围之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协调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协调机构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节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协调机构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提交成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修改后的工作条例,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承包商会核准生效。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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