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
为扩大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的服务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深入研究有关国别(行业)的劳务合作市场,向成员公司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根据《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专家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专家组”)。
(二)协调机构专家组旨在有针对性地发挥机构的行业协调、指导、咨询、监督职能,加强机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建设,促进中国外派海员劳务合作事业持续、稳定、有序发展。
(三)协调机构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机构秘书处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和联络等日常工作。
(四)协调机构专家组由关心机构工作,热心促进外派海员劳务合作事业发展的业内人士组成。机构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聘用3-5名专家为其专家组成员。
二、协调机构专家组成员任职条件
(一)掌握与我国外派海员劳务合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国际航运公约、及法律法规。
(二)对外派海员劳务合作业务有一定研究,了解我国外派海员劳务合作业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从事相关业务及管理工作5年以上。
(四)富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协调机构专家组成员的产生和聘用
(一)专家组人选由机构秘书处及机构成员推荐产生。
(二)机构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三年。期满后,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决定续聘或解聘。
四、协调机构专家组的职责及工作内容
(一)
研究有关中国外派海员劳务合作业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走向、市场发展动态、存在问题及困难等,为促进外派海员劳务合作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提出建议,为协调机构的发展和完善献计献策。
(五)
参与机构组织的专题讲座、培训教学活动,通过撰写文章等方式为机构成员开展外派海员劳务合作业务提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咨询。
五、协调机构专家组工作纪律
(一) 经机构聘任的专家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机构的各相有关规章制度。
(二) 被聘任的专家组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协调决定予以保密。
(三)
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专家参加协调工作时,参与工作的专家与被协调的机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有关专家应主动向机构说明情况,退出工作。机构也应对有关专家做出回避安排。
(四)如有违反上述工作纪律者,机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者,机构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实施细则由本机构第六届成员大会授权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3年九月九日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