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维护我在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以下简称塞班)劳务合作经营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规》)和《对外劳务合作协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本办法对塞班劳务合作业务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四、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塞班协会)是为执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塞班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关于双方劳务合作的备忘录》设立的中方机构。塞班协会是承包商会的海外分支机构,负责对当地中国公司(经理部、办事处)的业务指导与项目协调管理。
五、公司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资格的认定条件,取得经营资格并通过本办法规定的协调程序后方可在塞班开展业务。
六、经营资格的认定条件
(一) 执行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有关政策规定和塞班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良好,履行承包商会会员义务,无违反《行规》和《暂行办法》记录;
(二) 公司所在地具有外派制衣工劳务资源优势,且有规范和固定的制衣工劳务人员培训基地,培训、考核、选派制度健全;
(三) 具有塞班协会会员公司资格,并连续两年向塞班外派劳务人员30人以上;
(四) 公司向塞班外派劳务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并在塞班设立办事机构;100人以上(含
100人)未设立办事机构,已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00人以下未设立办事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已书面委托其他中国公司在塞班的办事机构代管,并签订委托书;
(五) 公司于2001年7月前已在塞班成立独资或合资[合资方为国(境)外企业]服装生产企业;
(六) 公司上一年度末在外制衣工劳务人员总数已达到1500人以上;
(七) 与塞班未同中国公司有过劳务合作的制衣厂商谈劳务合作的公司。
七、经营资格的认定和取得
(一)已成为塞班协会会员的公司必须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
(二)拟进入塞班市场的公司,必须符合第六条第(一)、(二)款和第(五)、(六)、(七)款中任意两款的规定,并向塞班协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三)承包商会根据动态协调管理的原则、塞班劳务市场实际情况,对公司入会申请进行审核。经承包商会审核同意接纳为塞班协会会员的公司方可与塞班雇主洽谈业务。
八、 项目协调程序
(一)公司须将直接与塞班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报送塞班协会征求意见;
(二)承包商会在收到公司所报合同及塞班协会项目初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协调意见,同时将协调意见抄报(送)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塞班协会;
(三)公司凭承包商会出具的协调意见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九、对不遵守本协调办法的公司,承包商会将依据《行规》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十、本办法由承包商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二OO一年十一月五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