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新加坡协会(以下简称新加坡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对会员企业的管理,根据《新加坡协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新加坡协会成员公司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 加入新加坡协会
(一)凡经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核准,承认并遵守新加坡协会《工作条例》和《行为准则》,且符合商会关于《经营公司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中有关规定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新加坡协会。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加入新加坡协会时,应向新加坡协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1、新加坡协会的申请书(附件1)及申请表(附件2);
2、通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年检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核准的批复。
(三)新加坡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向理事会推荐符合条件的成员公司。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商会备案后,申请企业即可成为新加坡协会成员。
(五)申请企业的新加坡成员资格以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二、 退出新加坡协会
(一)新加坡协会成员有退出本组织的自由。成员退出新加坡协会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二)新加坡协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新加坡协会:
1、不按时、足额交纳新加坡协会会费;
2、自成员资格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履行加入新加坡协会的有关手续。
三、 取消新加坡协会成员资格
(一)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加坡协会将取消其成员资格:
1、受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暂停经营权的处罚;
2、违反《工作条例》、《行为准则》或商会其他有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
3、连续三年未在新加坡开展承包、劳务业务,对新加坡经营资格被商会核准取消。
(二)取消成员资格,需经新加坡协会理事会批准。新加坡协会秘书处应在事前通知该成员,并听取其申述。取消新加坡协会成员资格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企业并抄送政府有关部门和商会。
四、自动退出新加坡协会、或被取消新加坡协会成员资格的企业如重新申请加入新加坡协会,应按照本管理办法重新办理加入手续。
五、未加入新加坡协会的企业不得在新加坡擅自开展业务,成员企业有义务向新加坡协会秘书处举报此类企业。
六、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于2003年8月14日经中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新加坡协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新加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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