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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派渔工协调机构成员公司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外派渔工劳务合作进行协调管理,加强对外派渔工协调机构成员公司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成员公司、外派渔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派渔工劳务合作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章程、行业规范、相关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外派渔工协调机构全体成员公司。

第二章 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守法经营
(一)严格遵守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服从协调机构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三)不利用外派渔工劳务合作渠道从事非法移民;
(四)不做假合同或假材料骗取各种出国证件;
(五)不与境内外不法劳务中介组织或个人合作;
(六)不以虚假广告招揽劳务人员。

第四条 风险防范
各成员公司在签订外派渔工劳务合作合同前,要充分了解劳务输入国(地区)的政治经济动向、有关法律法规和渔工劳务市场的需求情况,充分掌握雇佣单位的声誉、资信情况;要严格保证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合法性、全面性和严密性,要根据本机构制订的外派渔工劳务合作相关合同范本,结合劳务输入国(地区)的具体情况对外签约;不得与被协调机构列入黑名单中的雇佣单位发生任何业务联系。

第五条 保护外派渔工的合法权益
(一)在外派渔工劳务合作相关合同中,不得做任何不利于保护外派渔工合法权益条款的修改,更不得利用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的方式变相更改合同条款;
(二)外派渔工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协调机构制订的相应级别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成员公司向外派渔工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成员公司在招选外派渔工时,应如实向劳务人员介绍在船工作生活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等情况;
(五)外派渔工履约期间,由于雇主不遵守合同条款,使外派渔工工作及生活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遭受歧视、受到侮辱和打骂、被克扣工资、或无端解雇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时,成员公司有责任及时出面与雇主交涉,确保外派渔工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六)成员公司应根据事实向协调机构报告雇佣单位侵犯外派渔工、成员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七)遇到突发事件,成员公司须及时了解情况,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切实承担应负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及时处理善后事宜,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及驻外使领馆和本协调机构如实报告情况,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公平竞争
  提倡成员公司之间公平竞争,禁止:
(一)低于协调价格对外签约;
(二)以不正当手段挖取其他成员公司的管理人才、渔工资源和客户;
(三)诋毁其他成员公司;
(四)全权委托个人公司从事外派渔工业务。

第七条 成员公司要提高外派渔工素质,切实做到:
(一)严格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选派诚实肯干、吃苦耐劳、遵纪守法、适应能力强的外派渔工;
(二)严格对外派渔工进行相关的技能培训和体能培训;
(三)严格按照外经贸部颁布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中指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和培训课时对外派渔工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行为规范的实施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成员公司,由协调机构秘书处进行核实,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协调机构成员资格、按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范经中国外派渔工协调机构第一届成员公司大会表决通过,经承包商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外派渔工协调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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