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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工作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
英文名称:Sino-Japan Trainee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of China (SJTCOC)

第二条 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领导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本机构是由具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并开展中日研修生合作业务的公司(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对中日研修生合作业务实施管理,通过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手段,促进该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机构遵守承包商会章程。

第二节 职 责


第五条 本机构职责:

(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中日经贸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承包商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机构成员必须遵牙的行为准则、公约和规范;

(二)与日本有关对口机构、组织和团体建立联系、开展合作,对日方宣传、介绍本机构成员使其便于开展业务;

(三)研究日本的“研修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收集市场信息,对机构成员的业务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四)监督机构成员守法经营,对其业务活动进行协调,对非成员公司的业务活动接行规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维护在常的经营秩序,保护国家、企业和赴日研修人员的正当权益;

(五)调查了解机构成员业务开展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六)组织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研讨和经验交流;

(七)办理政府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委托的以及机构成员共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成 员


第六条 凡有外派劳务经营权,遵守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本条例,并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和能力的公司可自愿申请加入本机构,成为机构成员。申请加入本机构的具体标准及程序由成员大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机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机构组织的活动;

(二)在本机构内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享用本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加入本机构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成员公司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机构工作条例和行为准则,执行本机构决议,完成本机构委托的工作;

(二)接收并服从本机构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三)定期向本机构报告开展对日研修合作业务的情况,及时通报重大事项;

(四)不从事恶性低价竞争活动不使用不正当手段竞争,自觉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五)按期缴纳机构经费;

(六)承担本机构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本机构另行制定成员行为准则,对成员的行为规范、禁止的行为和违规处罚等做出规定。

第四节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机构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秘书处的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机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机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成员公司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承包商会批准。但延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决定召开成员特别大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体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机构的工作。理事的数量约占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一,理事候选人由承包商会推荐经全体成员大会等额选举超过半数当选。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体成员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和成员特别大会;

(四)向全体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批准新成员加入本机构和取消成员资格;

(六〕制定本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七)监督、指导成员开展业务,协调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决定对成员给予表彰或批评处理成员的违规行为;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若干)、秘书长。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由承包商会推荐经理事会等额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协力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机构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承包商公司意,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机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成员公司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协调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机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承包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指导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调机构经费来源:
(一)成员公司交纳的费用;
(二)接受捐赠、资助;
(三)政府的拨款;
(四)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职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经费必须用于职责范围之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节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协调机构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提交成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修改后的工作条例,须在成员公司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承包商会核准生效。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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