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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完善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的管理,建立和维护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的良好秩序,巩固和促进中日研修生合作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准则。
一、行为规范:
所有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的成员公司在开展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时必须做到:
(一) 严格遵守中日两国政府有关研修生合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中日双方研修生合作管理(协调)机构共同达成的有关协议;
(二)严格遵守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工作条例,自觉维护日研修生合作业务的经营秩序;
(三)自觉接受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协调,按时、如实地向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报送所要求提供的各种材料;
(四)严密签订研修生派遣的有关协议(合同),条款要严谨、具体、明确;
(五)严格执行有关对赴日研修生津贴发放、管理费收取等标准,依法维护研修生、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严把选拔关和培训关,确保派出高素质研修生,对不适合外流研修的人员在审查时予以淘汰,培训要做到内容、时间和效果的落实。派出的研修生要品行端正、技术熟练、身体健康。所提供的各种材料(证件)要真实、齐全;
(七)加强对赴日研修生的管理,要确立与国内合作单位、研修生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日方接收企业共管的管理体系。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情况,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协力机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二、禁止的行为:
(一)违背中日两国政府有关研修生合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中日双方研修生合作管理(协调)机构达成的协议;
(二)违背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工作条例;
(三)不接受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四)以降低研修生津贴的手段挖成员公司的客户;
(五)弄虚作假签订地下合同欺骗政府有关部门;
(六)接受其它公司、组织和个人的挂靠为其代办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的手续;
(七)以种种名目乱收费;
(八)协力机构规定的其它禁止的行为。
三.违规处罚:
所有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的成员公司凡违反本《准则》者协力机构对其给予以下处罚:
(一)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给予批评、警告并记录在案;
(二)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好响和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建议主管部门暂停其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经营权,暂停时间视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可分为一年至二年;
(四)情节恶劣影响和后果极为严重者,取消其协力机构成员资格,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经营公司及当事人做进一步处理。
本准则自全体成员公司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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